许昌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学校转型发展和科技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调动教师员工投身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一是指我校师生员工利用学校有形及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等资源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完成的,许昌学院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二是经许昌学院在本区域进行转移转化的校外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和技术信息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一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二是我校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形式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收益,是指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产生的权益,包括实施许可收入、技术转让收入、利润分成或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及股权红利等。净收益是指学校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总收入中减去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转化过程中的评估费和中介费、律师费等法律服务相关费用、必要的税费、保险费等各项开支及相关成本后的收益。学校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净收益在所有成果完成人中进行分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完成人(以下简称“成果完成人”),是指对职务科技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师生员工。原则上由科技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在得到全体成果完成人的书面授权后,作为成果完成人的全权代表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办理相关手续,在成果转化完成后对收益奖励进行合理分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经理人是指校外科技成果经由许昌学院在本区域实施转移转化成功过程中,受成果完成人或所有权人委托,具备相关知识,能给予成果受让方提供成果转化后续服务,为学校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建立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就业等方面做出决定性贡献的人。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并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师生员工积极性的发挥,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学校鼓励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学校鼓励校外科技成果经由许昌学院在本区域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校地合作办公室、科研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落实相关政策,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
第九条 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设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和岗位、建立科技成果信息管理平台、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流程、建立健全鼓励、规范科研人员创办学科型公司制度,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第十条 学校委托校地合作办公室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负责组织和实施科技成果的筛选和发布;与成果完成人协商确定成果定价方式与交易方式;审核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利用学校有关平台,对具有良好转移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重点培育和孵化,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经费支持;负责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跟踪服务;为校属单位和成果完成人提供相应的政策解读和帮助;完成并发布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相关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协调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是集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为一体的实体机构,负责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并制定面向市场需求的知识产权战略,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应当在建立成果发布机制、提升创新创造质量、强化专利信息利用、开展专利供需对接、创新专利运营模式、探索专利开放许可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二条 学校委托许昌学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管理和处置学校以技术入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许昌大学科技园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企业孵化和项目孵化的重要平台,负责对社会企业开展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市场化、企业化运作。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三条 学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下列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
(三)许可他人使用;
(四)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五)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及团队将科研成果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成果完成人及团队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学校签订的协议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成果完成人及团队自行创办企业实施成果转化的,学校可以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者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第十四条 结合实际情况,可将我校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我校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及团队,亦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
第十五条 鼓励科技成果优先在中国境内转化。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或将科技成果许可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将科技成果转让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领导小组与投资方协商,选择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涉及到在境外转化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禁止出口以及其他影响、损害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止向境外许可或转让。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必须公示,公示内容主要是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期为15日。受让方是成果完成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注明。如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化的相关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异议必须实名并以书面形式向校地合作办公室提出。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的权利属于学校与其他校外单位(人)共有的,在成果转移转化之前,须经成果权属单位书面授权,由成果全体所有人签署书面合同,约定转化方式和价格(价格确定方式)、成本及支付方式、转化收益分配等内容。科技成果评估、技术市场挂牌、拍卖等科技中介费用由学校先期代付的,待交易完成后从科技成果转让转移收益中先行扣除。
第十九条 除另有协议约定外,学校禁止科技成果被许可方采用分许可方式,即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期限与范围内使用被许可的专利,不允许其向第三方再次许可其取得的全部或部分科技成果使用权。
第二十条 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的,协议中应当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进行决策,并根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方式和金额分级审批:
(一)科技成果许可或转让收益,20万元(含)以下由领导小组审批;20万元(不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由院长办公会审批;50万元(不含)以上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报学校党委会审批。
(二)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在形成转化方案后转交资产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报学校党委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许可和转让取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扣除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成果转化工作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的属于学校的权益,由学校无偿划转到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对学校权益进行会计确认并履行出资人责任。
对转化转移科技成果的成果完成人和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奖励和报酬计入当年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和个人工资收入,但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于支持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高质量科技成果培育和转移转化,包括科技成果评估鉴定、可行性论证和项目孵化、人员培训等,并对专利申请、维护等进行支持,加强专利保护及服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横向项目合同中涉及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的,转让程序、收益分配和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创新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分兼职和离岗创业两种。
(一)兼职创业人员是指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有关单位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或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人员。兼职创业人员兼职取得的合法报酬归个人所有。
(二)离岗创业人员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专门从事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人员。经学校同意后,可保留其编制和人事关系三年,期间不参加学校考核,学校不再承担其工资及福利待遇。三年后可申请返回学校,竞聘上岗。
兼任管理岗位职务的,应先辞去管理岗位职务,再申请兼职或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二十六条 我校科研人员兼职创业、离岗创业收入不受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科研人员应每年底如实将当年度兼职或创业收入报学校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发展计划中由财政资金支持的应用性研究项目,具备公开转化价值和条件的,其成果自评价验收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转化,应向社会公开转让。
第四章 转化程序
第二十八条 通过许可或转让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果完成人提交《许昌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附全体完成人同意转让和奖励资金分配的说明或承诺,受让方基本情况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由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并报校地合作办公室审查。
(二)由成果完成人与投资方洽谈,制定转化方案。选择协议定价方式的,按规定分级审批。校地合作办公室将审核通过后的转化方案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成果完成人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期为15日;若选择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和拍卖方式,无需对转化方案进行公示,直接按规定分级审批。
(三)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以实名书面形式向校地合作办公室提出异议。校地合作办公室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审批通过的转化项目,由学校与成果受让方订立书面合同,按学校经济合同审批流程签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签订转化合同。
(五)由学院和成果完成人根据合同与成果受让方进行材料交接。
(六)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的应及时上报。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果完成人提交《许昌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附全体完成人同意作价入股和股权分配的说明或承诺,投资方基本情况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由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并报校地合作办公室审查。
(二)向资产公司提出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成果完成人、投资方和资产公司三方洽谈,制定作价入股方式转化方案。
(三)由成果完成人与投资方协商或依据招标结果,选择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并配合评估机构进行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评估价格为最低参考价格。
(四)转化方案经资产公司审核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成果评估价格、作价入股比例等,公示期为15日。
(五)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以实名书面形式向校地合作办公室提出异议。校地合作办公室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公示内容无异议的科技成果,由资产公司办理无形资产过户或授权使用等手续。完成工商注册后30日内应将知识产权入股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提交资产公司和校地合作办公室。
(七)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公司需要增资扩股的,资产公司应与成果完成人及其他出资人重新协商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价值或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八)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的应及时上报。
第五章 收益分配及奖励
第三十条 校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净收益,学校按一定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实施许可方式或技术转让方式转移科技成果的,从实施许可或技术转让所取得净收益中提取9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10%划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的,取得股份或出资比例的80%由成果完成人持有,20%由资产公司持有,并从该20%股份取得的投资收益中提取30%划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三)成果完成人自行筹资创办企业或成立学科型公司实施转化的,所得公司股权按如下比例分配:85%归成果完成人及团队,由成果第一完成人负责团队持股人及其股权比例分配;15%归学校,由资产公司持有,并从该15%股份取得的投资收益中提取30%划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四)收益在成果完成人之间的分配比例,由全体成果完成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一条 校外科技成果经由许昌学院在本区域实施转移转化所取得净收益100%归成果完成人及团队。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技术经理人和为转让转移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从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中支出。对转让转移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名单及其贡献大小的认定,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学校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奖励:
(一)以实施许可或技术转让方式转移科技成果的,从实施许可或技术转让净收益中提取不超过10%用于奖励技术经理人和为转移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将不超过10%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出资比例或股份折算为现金,用于奖励技术经理人和为转移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三)科研人员同时担任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技术经理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给予股权激励;高层次人才同时担任其他领导职务,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第三十三条 学校委托技术中介机构协助开展科技成果转让转移的,可通过协议方式约定中介费用。中介费用采取待科技成果转让转移成功后方付费的支付方式,其占比不得超过科技成果转让转移合同总价款的15%。学校对成果完成人进行奖励时,应当依照技术中介合同的约定先行扣除中介费用,再计算对成果完成人的奖励金额。
第三十四条 科研人员可以现金形式或设立个人科研经费的形式支取成果转化收益奖励。
成果完成人、技术经理人、和为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以现金形式支取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的,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成果完成人以部分或全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现金奖励设立个人科研经费的,按照相应财务制度管理。
成果以转让形式和许可形式完成转化的,按收益金额计算科研绩效工作量;成果以技术入股形式完成转化的,按每年实际上缴学校收益金额计算科研绩效工作量。成果转化科研绩效工作量分值与横向项目到账经费分值一致。
第三十五条 在学校职称评审中,除完成省职称文件要求规定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收益到账经费可作为积分条件,成果完成人在职称评定中按照学校职称评审相关文件中认定的横向项目到账经费积分标准给予相应的加分,成果完成人按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积分;约定比例须提前在校地合作办公室备案,无备案的仅给予成果第一完成人积分。技术经理人和为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按到账金额(分配比例)积分。
职称评审直接推荐条件按照学校职称评审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成果以转让形式和许可形式完成转化的,按收益金额计算;成果以技术入股形式完成转化的,按股权作价金额计算。成果转化直接推荐条件与横向项目到账经费条件一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决定权,但应充分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意愿。成果完成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三十七条 成果完成人应对相关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合法性、真实性、成熟性、适用性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成果完成人抄袭、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他人知识产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不履行约定配合科技成果转让转移义务,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授权不得转让转移学校的科技成果。教职工和学生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因成果完成人个人原因引起的侵权纠纷,由成果完成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成果完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包括有意侵犯他人权利、技术指标虚假、抄袭等)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成果完成人除应退还已取得的收益外,还应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 因履行科技成果转让转移合同发生纠纷,产生的赔偿费用由学校、成果完成人和为转让转移科技成果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按其得到收益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四十一条 学校领导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已履行勤勉尽职义务,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应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学校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地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许昌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院政科〔2016〕3号)、原《许昌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院政科〔2017〕3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