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许昌学院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豫科技〔2013〕172号)和《许昌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学研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校党〔2013〕7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创新能力提升为核心,积极推进跨学院、跨学科的交叉融合及校企合作,择优遴选和建设若干个面向行业产业、文化传承创新、科学前沿三种类型的协同创新中心,深化科研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提升学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为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的地方性应用科技大学奠定基础。
第三条 总体目标:围绕国家、行业以及区域的重大需求,充分发挥我校学科特色和人才优势,积极开展协同创新,培育组建一批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力争进入省部级或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的阵营。引导教师的精力聚焦到“社会急需 河南一流”科研目标上来,鼓励教师潜心研究,去追求解决真正有价值、有意义的重大问题。加快推动学校转型发展,转变科技创新方式,集聚和培养创新人才,产出重大标志性成果,为申报省部级、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奠定基础。
第四条 重点任务:充分利用学校的学科、人才基础,汇聚社会多方资源,大力推动校内学科的交叉,推进我校与其他高水平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以及地方政府的深度融合,探索建立适应于不同需求、形式多样的协同创新模式。围绕协同创新,建立政府推动、政策引导的要素聚集机制;建立合同约束、利益共享的协同管理机制;建立面向中心、打通使用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师资共享、协同培养的人才培养机制;建立优劳优酬、注重绩效的人才和科研评价机制。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充分释放人才、学科、科研等方面的活力,切实提升高校服务地方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前期培育与申报认定
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工作将按照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批准认定和启动建设的程序进行,中心应重点围绕协同创新体管理运行机制、凝练研究方向、汇聚资源要素、创建环境氛围等方面开展工作,形成协同创新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许昌学院协同创新中心需具备以下条件:
1.方向选择紧密围绕国家、河南或地方行业产业发展重大需求,协同创新模式选取合理。
2.已建立了实质性的协同创新体,各方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建立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机制和形式,形成了良好的协同创新氛围。
3.协同创新中心牵头人应具备博士学位或教授以及同等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创新性学术思想,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研究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力,一般应为我院在职教学科研人员,具有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经历,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4.协同创新中心以许昌学院为实施主体,积极吸纳高校、科研院所、地方政府、行业企事业以及其他创新力量参与。申报时,应由我校牵头,联合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或行业企事业协同组建。其中协同的单位不少于三个。
5.协同创新中心需依托我校重点发展学科,具备组织开展协同创新的能力和实力,在基础设施、研发平台、仪器设备、日常运转等方面,能够为协同创新中心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支撑与保障。
第七条 申报许昌学院协同创新中心,除应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条:
1.面向行业产业的协同创新中心。以工程技术学科为主体,以培育战略新兴产业和改造传统产业为重点,通过我校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特别是与区域优势企业的强强联合,成为支撑行业产业发展的核心共性技术研发和转移的重要基地。
2.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以哲学社会科学为主体,通过我校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行业产业以及国际学术机构的强强联合,成为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的主力阵营。
3.面向科学技术前沿的协同创新中心。以自然科学为主体,通过我校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知名学术机构的强强联合,成为代表我省本领域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水平与能力的学术高地。
第八条校属各单位按照要求将《许昌学院XX协同创新中心申报书》报送校地合作办公室。校地合作办公室组织评审认定。
第九条 学校校地合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具体程序为:
1.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和申报资格与条件等进行审查。
2.会议评审。评审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质疑答辩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建议认定协同创新中心名单。
3.现场论证。由专家对建议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现场考察和论证,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4.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名单,在校园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认定为许昌学院协同创新中心。
第十条 经批准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进入立项建设期,应及时启动各项工作,大力开展协同创新。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由协同创新体及其他相关方代表组成的中心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负责中心重大事项的决策。成立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负责把握学术方向、指导人才培养、参与人员遴选、推动国内外合作等。
第十二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中心的运行管理。每个中心应配备专职执行副主任1名,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与各级部门的协调与联络等工作。在协同创新中心内部应该建立相应的科技创新团队或职责明确的科研组织。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组建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将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进行支持培育,通过认定的中心建设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类型协同创新中心的需要,按项目资助方式给予不同额度的专项资金支持。同时,培育组建期间中心应投入一定的自筹经费。各中心应积极吸引汇集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的投入与支持,加强创新平台和团队建设。
第四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检查和验收工作由校地合作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期内协同创新中心须在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下列标志性成果的任意三项以上(含三项,以下均含本级):
1.以中心原创技术孵化企业1家以上,并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年度利润在10万元以上。
2.为协同单位解决技术难题,完成5项以上的技术攻关,并围绕攻关技术申报发明专利授权5项以上,其它授权专利7项以上,其中转化1项以上,转化收益在30万元以上。
3.围绕地方需求方向,开展横向项目,到账横向经费60万元以上。
4.理工科类获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2项以上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人文社科类获得省社科优秀成果奖以及省政府发展研究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协同创新中心作为主要完成单位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级人文社科奖。
5.协同创新中心依托的科研基地被批准为厅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协同创新中心。
6.创新中心发表论文被SCI、EI(源刊)、CSSCI、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全文转载10篇以上。
第十七条 加强协同创新中心的绩效评价,建立年度检查和周期评估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加强对协同创新中心的目标管理和年度评估。各中心依据第十六条规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作为年度评估的参考依据。年度考评结果将作为学校拨付协同创新中心支持经费的依据,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动态调整对协同创新中心的支持力度。协同创新中心应于每年年底向学校提交当年的年度进展报告和下一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协同创新中心的终期考核评估,将在培育期满后进行,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1.优秀:完成第十六条中的第一、二及三~六中的任意两项及以上,或在合格基础上完成下列成果之一的,也可认定为优秀: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批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获批国家级重点学科。取得一项特别突出的标志性成果的创新中心,验收结果也可认定为优秀。
2.良好:完成第十六条中的第一、二及三~六中的任意一项及以上。
3.合格:完成第十六条中规定的要求。
4.不合格:未完成第十六条中规定的要求。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学校支持协同创新中心进行体制、运行机制的创新。在人才引进、人员聘用与评价、人才培养、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政策性倾斜,赋予中心协同创新改革的相对自主权,全力支持中心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十条 协同创新中心可根据科研任务需要,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对高层人才的引进,在符合我校规定的情况下,具有决定权。
第二十一条协同创新中心可根据任务需求,聘用人员。聘用时,应与所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职责任务、福利待遇等。学校委托协同创新中心对聘任者进行考核。外单位专职人员可以采用流动不调动的柔性方式(如访问学者、项目合作研究等)聘任。
第二十二条 对考评结果“良好”以上的协同创新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协同创新中心。
第六章经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牵头和参与协同的单位应加强协同创新中心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校级经费投入主要用于协同创新中心开展协同创新活动和协同创新管理运行直接相关的开支,主要包括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学术交流、日常运行管理、基础条件建设、设备购置等。经费不得用于与协同创新中心无关的支出。
2.牵头和参与协同的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财政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并接受财务、审计、纪委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建立定期抽查审计制度。学校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后续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对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进展不明显,或发生经费使用违规情况的,减少或停止后续经费支持,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协同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许昌学院XX协同创新中心”。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地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