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搜索 
 
政策法规
 国家政策 
 省市政策 
 学校政策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学校政策>>正文

许昌学院校地合作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  编辑:熊德兰  来源:校地合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7-14  点击:[]

许昌学院校地合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地合作资金使用管理,推动学校转型发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地合作资金指我校和许昌市政府每年列入预算的2000万校地合作专项经费,及学校争取到的用于校地合作的其他经费。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科学分配、集中使用、突出重点、加强督导、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校地合作资金主管职能部门为校地合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校地合作工作安排,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报学校批准执行。

(二)牵头会同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校地合作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组织相关单位做好资金申报工作,做好资金评审、资助、使用等工作。

(四)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建设高水平研发平台,包括:协同创新中心、产学研基地、工程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公共服务平台等。

(一)设备购置费及维修维护费。指在平台建设过程中为完成校地合作项目而购置必要的研发、中试仪器设备等支出。资金形成的设备资源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维修维护费是指用于相关仪器设备、中试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二)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指在建设过程中,用于引进研发领军人才、紧缺人才、优秀创新团队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以及岗位津贴、学术补贴等所发生的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有利于我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有利于建立以竞争、流动为核心的人才激励机制,人才评价机制。

(三)平台业务费。指平台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实验材料费、产品外协费、国际交流合作费等业务支出。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费。用于支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第四章 监督及管理

第七条 校地合作办公室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资金按照项目管理,实行学校财务集中支付。

第九条 凡使用资金购置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条 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与校地合作无关的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 资金支出要本着“三重一大”原则,由校地合作办公室按照专家论证意见,实行集体决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应按照主管职能部门制订的相应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地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许昌学院产学研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下一条:许昌学院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 行)

关闭


地址:许昌市八一路88号许昌学院办公楼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68535
邮箱:xdhzb@xc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