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议人应为许昌学院在职教职员工、全日制学生。异议人必须在公示期内向校地合作办公室提交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如对转化价格有异议的,异议人应提供高于原公示价格10%转化价格的转化机会并提交拟受让方意向书(需加盖拟受让方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含成果名称、受让价格、付款方式、有效期限等)及受让方身份或资质证明材料。
二、校地合作办公室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通知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三、校地合作办公室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必要时可由校地合作办公室会同学院(系)组织专家论证,经过调查核实研究后,作出异议裁定并告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
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校地合作办公室确认当次科技成果转化审核;
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当次科技成果转化中止。
但是如果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裁定不服,可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日起7日内,向许昌学院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申请复审。
四、许昌学院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复审结果具有终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