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许可或转让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果完成人提交《许昌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附全体完成人同意转让和奖励资金分配的说明或承诺,受让方基本情况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由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并报校地合作办公室审查。
(二)由成果完成人与投资方洽谈,制定转化方案。选择协议定价方式的,按规定分级审批。校地合作办公室将审核通过后的转化方案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成果完成人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期为15日;若选择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和拍卖方式,无需对转化方案进行公示,直接按规定分级审批。
(三)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以实名书面形式向校地合作办公室提出异议。校地合作办公室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审批通过的转化项目,由学校与成果受让方订立书面合同,按学校经济合同审批流程签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签订转化合同。
(五)由学院和成果完成人根据合同与成果受让方进行材料交接。
(六)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的应及时上报。
二、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果完成人提交《许昌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附全体完成人同意作价入股和股权分配的说明或承诺,投资方基本情况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由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并报校地合作办公室审查。
(二)向资产公司提出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成果完成人、投资方和资产公司三方洽谈,制定作价入股方式转化方案。
(三)由成果完成人与投资方协商或依据招标结果,选择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并配合评估机构进行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评估价格为最低参考价格。
(四)转化方案经资产公司审核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成果评估价格、作价入股比例等,公示期为15日。
(五)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以实名书面形式向校地合作办公室提出异议。校地合作办公室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公示内容无异议的科技成果,由资产公司办理无形资产过户或授权使用等手续。完成工商注册后30日内应将知识产权入股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提交资产公司和校地合作办公室。
(七)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公司需要增资扩股的,资产公司应与成果完成人及其他出资人重新协商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价值或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八)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的应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