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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产学研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作者:  编辑:熊德兰  来源:校地合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7-14  点击:[]

许昌学院产学研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许昌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学研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校党〔2013〕7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许昌学院产学研合作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研合作基地是指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条件和技术创新氛围,并在合作培养创新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

第三条 产学研合作基地的牵头单位是校属各单位,并由企业或产业集聚区作为合作单位,且双方已有实质性的产学研合作经历。合作单位必须是国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并能为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场地以及相关配套措施。

第四条 开展学校产学研合作基地建设工作,目的是发挥合作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快学校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引导学校加强与许昌企业及产业集聚区开展产学研合作,探索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途径,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提升学校服务许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产学研合作基地采取单位申请、专家评审、学校审定的方式立项建设。

第六条 申报产学研合作基地的基本条件:

1.产学研合作基地必须由学校与企业或产业集聚区共同组建,已经开展了实质性的产学研合作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在学校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中能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2.产学研合作基地应处于许昌学院人才优势和创新优势突出的学科领域、许昌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突出的经济领域,生产技术至少达到省内先进水平。通过科技转化和产业化,具有明显的产业示范带动作用。

3.产学研合作基地必须有固定的场所,由相关院部与合作企业负责基地的选点和建设(基地可以建在学校或企业),能够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良好的条件。

4.产学研合作基地必须具有研发与管理团队。产学研合作基地技术负责人由学校派出的技术成果代表人担任,管理负责人由合作单位派出的经营人才担任。

5.学校每年对每个产学研合作基地以项目经费形式给予资金支持。合作单位每年也应给予合作基地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

第七条 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可由牵头单位根据有关要求提出《许昌学院产学研合作基地申报书》,经合作单位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以正式公文向学校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许昌学院产学研合作基地申报书;

2.产学研合作基地建设的可行性报告(含建设方案);

3.合作单位与学校开展实质性产学研合作的证明材料;

4.申报产学研合作基地的组织管理机构、人员、资金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证明材料;

5.其它必要的附件材料。

第八条 合作基地立项程序:

1.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和评议,由专家组根据考评情况提出立项建议;

2.学校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确定产学研合作基地立项建设名单,并授予“许昌学院产学研合作基地”牌匾。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校地合作办公室是产学研合作基地建设的主管部门,对产学研合作基地进行直接管理。校地合作办公室和立项单位要高度重视产学研合作基地建设工作,与合作单位友好合作,共同制定产学研合作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产学研合作基地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并给予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第十条 产学研合作基地必须是实体性机构。各立项单位作为产学研合作基地牵头单位应提供技术成熟的科技成果,并安排专职科技人员参与产学研合作基地建设;企业或产业集聚区作为产学研合作基地的合作单位必须具备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安排专职领导和固定工作人员负责产学研合作基地建设,并在资金、场地、人才、技术创新氛围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上支持产学研合作基地开展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十一条 产学研合作基地要以加强科研团队建设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宗旨,积极争取地方以及金融机构等多方面的支持,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建设产学研合作基地,研究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并实现产业化。

第十二条 产学研合作基地要把人才培养作为重要建设内容,积极为学生到产学研合作基地开展实习实训和合作单位人员到学校进行在职培训创造条件,鼓励和推动合作单位技术带头人到学校给本科生授课,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途径。

第十三条 产学研合作基地要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的新机制,充分发挥集聚、辐射和示范效应,形成各具特色的产学研合作模式,为学校推进产学研合作工作积累经验。

第十四条 产学研合作基地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学校和合作单位负责,学校面向产学研合作基地设置“许昌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培育项目”,并下达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产学研合作基地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计划,年底要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并将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报校地合作办公室。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被考核基地填写《许昌学院产学研合作基地检查考核申请书》,对工作开展好的合作基地,学校将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并可在此基础上申报协同创新中心;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产学研合作基地,将督促整改直至取消其产学研合作基地资格。产学研合作基地的考评结果,作为我校基地依托单位评选产学研先进单位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产学研合作基地所有技术成果归学校与合作单位双方所有。

第十八条 产学研合作基地统一命名为“许昌学院XX产学研合作基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校地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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